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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后,户口并不能自动迁走的。户口迁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
公民办理结婚证以后,是可以选择是否把户籍迁移到配偶户籍的,若公民需要把户口迁移到配偶户籍,是需要本人或者户主,带上相关的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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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关键看土地性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一般情况下,领了结婚证,一方户口要迁到另一方户口上,但对于不愿意迁移的,也不会强迫。《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在当事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该意见规定的8类无户口人员的; 2、可以参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节录部分):(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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