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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制度。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保对象有: 1、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 2、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 3、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城区内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 5、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 6、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民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因为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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