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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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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说的一些时间不够明确,我先假设一下你的情况,如果有不对的请指出: 1、你之前单位分给你那一套一居室,或者也是结婚之后才领到的(租用)。 2、结婚之后,才领到这间三居室。 3、在离婚之前单位进行房改,于是在离婚(99年)之前就交了相关房改的费用; 4、在离婚之后,你的单位的房改才真正落实,你在2020年办到了你自己名下的。是这样吧?如果是这样,那么你还真的要跟前妻分这两套房。1、你认为离婚后才办理产权证,两处房屋都应为我后财产。这个是有偏差的,房屋的交易,是以购房合同签定及付款时间来确定的,即是说,合同签了,房款付了,这个房证就只是手续上的完善的问题,整个交易都是已经成立的了。2、民事调解书能否认定你应有三居室,不再分割,一居室办理给她就可以?这个是不太可能的,除非你们自己协商好,双方同意这样分割(或取得三居室的一方给取得一居室的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这两套房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就是应该各分一半的权益。3、如果她找不到离婚前交款的证据,是否会进行外调?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她也一定会申请法院外调的,而且这个应该不难调查清楚的。单位里都有记录,一批过一齐办的事情。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都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进行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在中国离婚的情况双方时所涉及的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二)在国外离婚的情况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具体的处理方法:当事人结婚后,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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