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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和强奸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性侵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主体必须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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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践和理论界对强奸的理解并不涉及女性同性强奸,女性只能成为共同犯罪中强奸的主体)。另外,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且性侵犯包含的比较广泛,只要是违背他的意愿,与进行性方面的活动就可以了,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需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即可。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是典型的性侵犯。实践中,男性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性侵犯的范畴。因此,性侵犯和强奸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必须是性侵犯,但性侵犯不限于强奸。
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方,而且主体要是男方(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方同性强奸的,女方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另外,需要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了。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一、强奸罪与通奸行为有何区别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实践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二、犯强奸罪会判死刑吗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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