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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
股东大会召集权是公司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提交董事会召集会议,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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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我帮您想了如下方式解决问题。第一,作为股东你享有知情权,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查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凭证、原始凭证;第二,可以尝试进行股东代位权诉讼,代公司诉请法院请求让对方赔偿公司损失;第三,从刑事领域解决问题,适当的搜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形式报案,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本人为北京市律师,致力于公司纠纷与治理,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姓名,并选择照片旁边的点此咨询显示本人联系方式后致电。
如果没有人愿意接手您的股份,您没权利退股。您作为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和分取红利,对方拒绝,可到法院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且其具有优先权。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建议你们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核算清楚,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完全退出,将股份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人。如果协商不能的,面对公司经营的僵局,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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