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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下逮捕证之后判刑的时限,也就是说下逮捕证和判刑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一般立案后到结案,应当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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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逮捕证和判刑没有必然的关系。逮捕证只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一个措施。判刑的话,是法院通过证据进行全案分析。这个期间还包括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个程序。这里面的时间长短不一。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检察院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最少为两个月,并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延长期限。 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复杂程度可决定延长或退回补充侦查。 法院对于一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但可根据案情决定延长。总之,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的开庭日期法律并未直接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需要在法院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庭并审结。逮捕证下来后,案件还是处于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两个月。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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