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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1。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期限届时,定期会议将按时召开;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没有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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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能同时召开。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企业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得到股东(大)的认可和批准。股东(大)有两种:定期股东(大)和临时股东(大)。《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议的召开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和公司章程设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除法定情形外,法律遵循意义自治的原则,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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