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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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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2、1930年产的飞利浦自行车由交通队当时运走,现在丢失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无关。 3、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合法原则,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以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备必要的手续和方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合理行使权利。 三、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而解决纠纷的,如果没有自愿,就谈不上调解。当事人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活动。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前提,使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没有自愿,就没有平等,也谈不上公平合理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自愿原则的含义是:调解手段的运用与否以及调解的协议内容必须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自愿,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过高地、无原则要求赔偿,也不意味着应当赔偿的可以自愿不赔偿。坚持自愿原则,要求不得压制、勉强对方,否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没有意义的。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尽早地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只要当事人各方一致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通知、及时组织损害赔偿调解,达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另一方面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早安排、组织调解,即在法律许可得时限和期限内尽早完成,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公开原则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该公开进行。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调解地点、时间以后,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得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标准应该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应该公开,调解意见应该公开,调解结果应该公开等。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2、1930年产的飞利浦自行车由交通队当时运走,现在丢失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无关。 3、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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