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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有...
《刑法(九)》出台之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分别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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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出台之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分别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分列出刑罚标准。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不算很高。刑法修正案(九)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刑法(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有一项显著变化是删除贪污数额的具体标准,对贪污数额不再量化规定,只是作了定性规定,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分别规定了量刑标准。据报道,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时,两高也在着手草拟相关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布相关解释。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涉案金额是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唯一因素。“按现行的法律规定,10万元判十年、100万元也是十年,很机械,不合理也不够公平,以后改成既看数额也看情节,就更为公平。”许兰亭认为,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与数额挂钩,有可能贪污500万元但情节很严重,也有可能贪污1000万元但情节不太严重。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也有司法系统人员向南都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这一规定,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
《刑法(九)》出台之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分别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分列出刑罚标准。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不算很高。刑法修正案(九)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刑法(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有一项显著变化是删除贪污数额的具体标准,对贪污数额不再量化规定,只是作了定性规定,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分别规定了量刑标准。据报道,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时,两高也在着手草拟相关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布相关解释。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涉案金额是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唯一因素。“按现行的法律规定,10万元判十年、100万元也是十年,很机械,不合理也不够公平,以后改成既看数额也看情节,就更为公平。”许兰亭认为,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与数额挂钩,有可能贪污500万元但情节很严重,也有可能贪污1000万元但情节不太严重。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也有司法系统人员向南都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这一规定,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
若构成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可比照法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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