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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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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果全部转让债权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权受让人享有债权;如果部分转让债权,则原债权人和受让人都享有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地役权的登记效力是可靠合法的,只要按照相关法律,经过合法流程登记即为有效。 一、地役权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审核制证——收费发证(三楼发证大厅) 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该市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南京市房屋地役权合同(二楼商务中心取示范文本);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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