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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分的事故标准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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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现场的职责: 1、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2、调查事故,询问目击证人和当事人; 3、根据调查和询问结果制作事故认定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中恪尽职守、公正诚信、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协调,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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