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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建控区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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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高速公路众多于30米。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愿意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能够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商量得到赔偿或者拆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 (一)国道众多于20米; (二)省道众多于15米; (三)县道众多于10米; (四)乡道众多于5米。隶属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众多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互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表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由需要废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表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应当在拆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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