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拆迁单位依照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重置成新价也就是重新建设一栋相同的房屋需要的成本费,用于补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补偿。 拆迁补偿的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