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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规定

2022-06-0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主要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档案和资料应具备。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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