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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1条的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认为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查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要满足,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等条件。 因此,你可以申请对食品进行检验。你应当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出具的食品检查报告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这种方式才能更好的维护你自身的权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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