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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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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的案件时,已将其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重要依据。就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而言,《条例》仅笼统地规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具备结婚登记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所形成的婚姻是否也按无效婚姻处理没有作出特别(例外)说明。
1、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进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是违法婚姻。 3、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不算,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同居,有性关系,都是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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