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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的融资可以称为上市前的融资。根据目前的投融资实践,可分为种子阶段、天使投资阶段、VC阶段、PE阶段以及Pre-IPO阶段。具体来说,种子阶段通常是指在有想法和概念的时候融资,称为种子轮融资;那个天使阶段,相对于种子轮晚些,至少初步有了项目模型,但是一般也还是没有项目收入,项目还没有完全跑起来就进行融资。然后,从初步实现收入到稳定盈利的阶段一般称为VC阶段,通常听说A轮、B轮、C轮等就是这个阶段。在往后,PE在阶段,一般投资对象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稳定的项目。PE对企业而言,投资更多的是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帮助企业进行战略转型,配合企业进行资本运作,进行投资。往后,Pre-IPO,Pre-IPO其实并非一个投资阶段,一般Pre-IPO项目的新投资者通常是PE参与。Pre-IPO项目可以说只是公司准备的IPO而需要在IPO一轮融资在审核开始前进行。目的是吸引一批有实力的投资者在后续的公开市场交易中为自己的企业进行平台。以上分阶段只是根据投资风格和阶段的理论进行划分,不准确,只是方便区分。
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上文就主要介绍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使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处于合同约定的制约之下,而合同的约定只是最为理想的情况,任何人都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双方当事人对此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处理此事。
非上市公司融资有以下方式: 一、现金投资。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 二、买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和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二)技术性能比较好 (三)作价公平合理。 三、工业产权投资。即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一般而言,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二)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 (三)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四)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 (五)作价比较合理。 四、场地使用权投资。场地使用权是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场地的权利。企业吸收该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企业生产、科研、销售活动所需 (二)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 (三)作价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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