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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
有律师资格的清算公司?“已破产多年的民营学校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这家企业的百分百的股权”,这是哪里说的?“同年的7月被另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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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技术随时发现其行踪的手段。 法院通过公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布控,根据被执行人活动情况、案件难易程度等对案件进行分类排查,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活动地点难以确定等案件列入布控对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只要一出现,布控系统便能随时发现其行踪。
法院会让申请人了解你的财产或者由法院调查你的财产情况,如果你确实没有任何财产,那么执行案件就会中止或者终结在那放起,等你以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再恢复执行你!只要法院有你这个执行案件在,那么你有财产的任何时候法院都可以执行你,不存在什么追诉期的。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4、工伤、交通事故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贴、赔偿账户不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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