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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第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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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你需要提交申请书,带上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书在派出所办理,但改名也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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