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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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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核查消防员装备; (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20规定的适用项目: (33)本章1.3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查机构检查,取得相应的检查证明书和文件,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船体、结构、设备、性能和配置等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适当的航行、适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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