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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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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则在未明确表示赠与小两口双方的情况下,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部分并不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小两口婚后共同还贷的份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种购买模式下的婚房是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或者是房产证上写明夫妻两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收益或知识产权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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