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生育是需要交社会抚养费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 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释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区分不同的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征收,对在生育前已领取了结婚证的不予征收。(2)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3)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两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4)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两倍征收。(5)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 计征基本标准: (1)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2)被征收对象系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643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