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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送达: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无益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法院的无益拍卖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预交保证金:于拍卖前向执行法院预交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拍卖成交的,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和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接受抵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流拍后和变卖前,可以申请或同意接受抵债。 撤回拍卖委托: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遇有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法定情形。 停止拍卖通知:执行法院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恢复拍卖通知: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要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执行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接受抵债。 交付拍卖价款: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补交差价款: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重新拍卖: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或者补交差价款,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再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三次流拍后的变买公告: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 拍卖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标的物交付: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 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要求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其实也是有自己受理委托鉴定的范围,而上述的几种情况下,一般就是不会受理鉴定申请的。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就会有关于鉴定材料的规定,要是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话,那么也是不会受理鉴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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