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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对于哪些餐饮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可以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以下通知: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2009年05月22日发布 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建言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够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产,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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