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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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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派出所更名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名。二、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3、经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批准,作出是否可以更改姓名的指示。4、经批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并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送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选择姓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择扶养人姓氏;(三)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一、变更姓名的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的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井提出意见,由主管 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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