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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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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商品; 而下列药品则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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