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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个: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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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对货物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进行赔偿;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2.船、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 3.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 4.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如何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个: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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