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以法院判决、上级机关决定的形式,在责令其作为仍有意义的情况下可采用责令履行职责的一种补...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后撤销后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由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决定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否定之前应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中止复议而停止执行,势必会削弱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使行政管理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给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关于行政复议主要做法和什么是行政复议的问题如下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行政笥。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09人已浏览
811人已浏览
1,398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