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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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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平均分割,孩子在两岁之前以女性抚养为原则,两岁之后是比较双方综合条件来判定。然而财产分割是有很大操作性的,有时一方甚至得到一小部分份额或者完全没有。大多当事人考虑过于简单,并未过多在意财产的分割以及如何针对过错方提出赔偿,或者完全不知从何着手。而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夫妻离异之后大都在两年左右因为财产分割再次对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明明白白结婚,清清楚楚离婚
答复:你好,(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及经营经验的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3)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情况相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这种情况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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