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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属于公诉案件,侦查权是公安机关,所以有必要直接去报案即可,公安机关应该收集现场的物证:凶器、血迹、血衣、脚印、指纹等,对死者做尸检...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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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故意杀人罪一般不能进行自己答辩,如果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请律师的,国家会向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派遣援助律师进行答辩。 第二,范本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朱某故意杀死被害人郭某的证据不足。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意见》)第6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杀死郭某的证据只有被告人朱某本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害人郭某是被告人朱某杀死的,可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 第二,被害人郭某的死亡不能排除系被告人朱某之外的他人所杀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确定性结论。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可见,要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办理死刑案件意见》第10条规定,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自己供述是与被害人郭某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后才将其杀死的,除此之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郭某系被告人杀死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现场遗留的尸体、头发、血迹或者精斑等未做检验鉴定,不能认定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被害人郭某常与多名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能排除其中某一男子因感情纠纷而将其杀害的可能性。在此,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注意:1、1998年2月9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郭某的妹妹询问:“你有什么线索向我们提供?”答:“是去年热天的时候,郭某坐在家里和我们谈起她的事情,她讲她可能会死,和方某有关系,不是死在家里,就死在水里,她讲方某不但想得到她的人,还要得到她家里的房子,……。”(见侦查卷第三卷第45页)由此可见,被害人郭某自己早有所预感会被他人所杀,与被告人朱某无关;2、从案卷材料反映情况来看,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一些男子找过被害人郭某。据此,不排除被害人郭某之死系他人所为。 二、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贵院根据《刑事诉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采纳! 辩护人: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下: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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