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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荷质量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客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车辆处罚不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车超载1、超载扣分标准: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或驾驶其他载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扣6分。2、客车超载罚款标准: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卡车超载1。卡车超载扣分标准:驾驶卡车载物超过核定载物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一次扣6分。驾驶卡车载物超过核定载物质量不到30%的,一次扣3分。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荷质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荷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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