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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确定犯罪未遂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因犯罪而异。首先,我们来看看刑法对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还对其他成员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那么我们来看看对主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除主要分子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等方式唆使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至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较小作用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胁从犯,应当根据自己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成立预备犯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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