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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了别人的孩子,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男方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女方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男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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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首先,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还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时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其次,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再者,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最后,女方违反计划生育的“三期”是否受离婚保护,婚姻法未加规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妊娠事实”、“须按照计划生育要求”。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党和政府虽然特别重视对她们的保护和关怀,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妇女、包括儿童,她们毕竟是社会、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势群体,再加上国家的法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如果我们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最大努力地保护她们,她们与男人的平等,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难实现。因此《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对她们的特殊关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 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孩子是合法的,只要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生育的子女都是婚生子女,男女双方之间在不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才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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