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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哪一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22-03-10
我与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2007年10月10日下午2时,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听证会,听证人员如下:鉴定听证会人员鉴定机构人员:2名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狄法医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笔录被告:县医院4人医院:肇事医师.、副院长、县医院医师、县医院代理律师(医师、桂林卫生法学研究专家)原告(当事人)我年龄22岁。中技文化(对法律及医学认识薄弱)在法大开听证会时,县医院律师、县医院辩称、:因为我99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做尿道修复手术时(尿道成形手术)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泌尿外科误诊,诊为先天性尿道下裂,而导致使修复后留下疤痕,导致憩息所至今天的严重后果是显而已见,应该追究责任也是南溪山医院。与县医院没有任何关系。请问被误诊为先天性疾病,县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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