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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待遇是对特殊人群的照顾性政策,而房屋作为私产,在被拆迁之后其补偿款应当归属个人,这是基本的公民权利,无关“五保”与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报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五保供养待遇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村民本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查。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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