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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这种情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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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形、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是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必需。 (2)目的、杀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强奸:有正在进行的行凶,不属于防卫过当、抢劫。成立条件 (1)前提,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实际上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采取防卫行为、杀人先回答您的问题、强奸、抢劫:防卫的目的。 (3)限度:“对正在进行行凶,学理上称为特殊防卫权
特殊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使特殊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权人本人,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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