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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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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通过盗窃、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四,权利人员工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五,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的,仍然从那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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