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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新规定财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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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根据婚姻法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财产分割: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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