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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侦查 第八节鉴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大概有三步。首先立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和嫌疑犯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诉讼活动。立案后,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为2~7个月,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过程。同时,可以对嫌疑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召唤、拘留、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是非常严格的强制措施,法律也限制了各种强制措施。例如,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才能被刑事拘留。逮捕时应出示逮捕令。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提问。最后,公安机关制定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返回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必须继续补充调查,但检察机关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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