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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补偿安置标准时,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考虑拆迁的物价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偿安置的标准。并可采取如下方式予以补偿: (一)货币补偿拆迁人以支付货币形式对被拆迁农户房屋予以经济补偿。补偿价格是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主要包含房屋区位补偿价(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与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用易地房屋或就地新建的房屋(以下指安置房)与被拆迁农户的房屋等面积调换,并通过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予以多还少补的补偿方式,被拆迁房价格按前所述货币补偿计算。 (三)货币补偿结合安置土地对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同时根据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和规划另行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农户建房。
房屋拆迁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2)产权交换,产权交换一般是指在不同地方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有房屋交换的产权。产权交换不同于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交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3)结合补偿,该补偿方法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替换。《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交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拆迁有两种补偿。一种是宅基地补偿,另一种是住房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属于村集体,不会直接给予宅基地用户。房屋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属于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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