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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报本报讯(记者刘洪霞实习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冷振洲)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届...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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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你可对照上述规定,看你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执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第四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第六条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对于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第八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第九条矿山企业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六、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第二章国营矿山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章国营矿山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条开发矿藏,在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建设和生产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各矿山企业主管部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四、沼气、二氧化碳贮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八、钻孔封孔资料.第十二条矿山设计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矿山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十四条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出口的方向.第十五条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建立井口管理制度.煤矿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第十六条井巷断面应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不得妨碍行人.正在使用的井巷必须经常维护,保持支架完好,水沟畅通,不得堆积杂物.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第十七条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和透水危险的矿井,每年要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每季修改一次.编制和修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须经矿长审查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使他们熟悉在发生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流萤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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