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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疏忽孩子的死亡责任

2022-07-0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是监护权直接给予了祖父母,且有父母的情况下应按第五款处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监护人疏忽孩子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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