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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规定,收缴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收缴是对应上缴但未上缴的强制相关部门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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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与追缴的区别: 如果将该二个概念设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讲,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收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而追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2.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客体)不同。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但是,对二者的处理程序与结果却是基本一致的。无论是收缴,还是追缴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即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属于没有被侵害人的收缴或追缴的财物,则应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第九条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第十一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十二条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帐,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第十三条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追缴和收缴的区别如下: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收入的财产。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产,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所有工具。2、处理基本一致。在追缴和收缴的财产中,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未被侵权人的,登记,按规定上缴国库。3、根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162条。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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