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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吗?

2021-08-16
【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业主彭某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反映,邻居陆某存在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监察大队对陆某分别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陆某始终未拆除玻璃幕墙。彭某认为监察大队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监察大队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判决监察大队对该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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