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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
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如下 (一)(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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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和股权转让,都涉及到公司的控股主体的变换,对员工没有多大影响。而清算则是企业破产了,内部的股东会解散。
企业改制无不涉及债权债务。为了切实搞好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避免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债务不作清理和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致使改制前后的企业都受拖累,对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本文就对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供改制企业参考。
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清算期负资产,可用以下国有资产进行抵补: 1、企业改制时按预计亏损额提留的资产。 2、企业改制时享受的土地开发费下浮的资产。如在清算期出现负资产,其负资产大于当时国有资产置换的部分,应冲减原享受的下浮额(原规定土地开发费下浮政策的享受,按企业净资产到零为限)。 3、企业改制后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扣除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时产生的负资产后的余额,以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转作“国家扶持基金”的部分。 4、企业改制时剥离的除职工住宅以外的其它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按剥离时的评估价值计价,对未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要进行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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