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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纠纷纠纷仲裁怎么提出

2021-11-2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以第三方的身份,根据《仲裁法》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殊行为,不是司法行为,而是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中心地位,是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和行为效力方面具有准司法性质。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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