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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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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的执行费收费标准是: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除此之外法院无权再收其他费用。
一、执行费交纳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犯,请牢记电话,欢迎随时来电(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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