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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抵扣捐款既是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个人通过中国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收入。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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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减除的政策是这样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随着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持续关注,有媒体针对是否应该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展开了调查然而,“起征点”是公众和一些媒体多年来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误读 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对于一般性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纳税人的属性不同,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两种。一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个人税收优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上述个人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实际已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我国境外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其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时候,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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