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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就拒绝签字,这样做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可能还会损害自身利益。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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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签字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 2、《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它是交警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因此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相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当事人不签字,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生效。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庭审过程中若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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