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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其立法宗旨明确表述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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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其主要内容和任务是(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道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建立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和器材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条件等。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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